主日2
题目:罪人的愁苦
从主日2-4是海德堡论述愁苦的部分,在这一部分,向我们呈现了人在堕落后和重生前的真实光景。主日2的内容包含了海德堡要理问答的3-5问,第3问讲述人从何得知自己的悲惨境况。答:从律法。第4问解释律法的标准。第5问论述人是否有能力遵守律法。答:不能。
我们发现海德堡要理问答分为两个部分解释律法,海德堡首先在愁苦这个部分解释律法,也就是我们所读的这一问。这里强调的是律法使人知罪的功用,也就是律法如何将人引向基督,这是律法在称义方面的功用。海德堡也在感恩的部分解释律法,那里强调的是律法在成圣方面的功用,就是指导基督徒如何过感恩的生活。这是律法在我们个人的信仰中要起到的两个作用,首先律法使你认识到,你不能靠自己的行为得救,你只能靠着基督得救。其次,当你信靠基督之后,律法开始指导你过感恩的生活。我们经历律法的功用,必须符合这个次序,先是律法在称义方面的功用,然后是律法在成圣方面的功用。
海德堡主日2的这三问,分别对应着人堕落后的三重光景,第三问对应着人的无知,第四问对应着人的罪责,第五问对应着人的无能,这也是我们这一讲的大纲。
大纲:
人的无知 问3
3.问:你从何处得知你的罪恶和愁苦呢?
答:从神的律法(1)。
经文: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加 3:19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 3:20 )
如果人没有堕落的话,上帝就不必向我们赐下律法,因为在创造之工中,上帝已经将律法写在了人的良心之上。但是因着堕落,罪使人良心中的律法已经被扭曲。所以律法是因着罪的出现才被赐下的,而且律法被赐下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让人在神面前认识自己的罪。
律法的内容即向我们展示上帝的公义,又向我们指出人的罪。所以,当律法使一个人知罪时,就会使他产生两个方面的认识,第一、是对上帝公义的认识,第二、是对自己罪恶的认识。而这两者的关系,也是互相关联,无法分割的。对于一个佛教徒来说,无论他怎么行恶,都与他所信的对象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佛教徒与他们所信的神之间,更像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今天我偷了别人的东西,然后你知道了。只要我偷得不是你的东西,我所行的恶事就不会让你感觉 是对你的亏损。尽管你会客观的说:我行的是恶事。但是,对于基督徒的信仰来说不是这样,圣经告诉我们: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罪使人直接冒犯神。所以,当我们认识神的公义时,就必然的认识自己的罪和亏欠。当我们承认自己有罪时,也等于在说:神是公义的,我是不义的。这就是律法使人知罪的功用,使人在自己的罪中认识上帝的公义,也使人在上帝的公义下认识自己的罪。
有很多人,也学习了十诫,他们知道律法的要求,也知道上帝禁止人做什么。但是当他们犯了罪以后,他感觉不到自己的罪和上帝有什么关系,虽然他们承认自己行了坏事,但并不感觉这是对上帝的冒犯。这是一个人在律法下学习,却没有经历知罪的表现。上帝赐下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你看见,你犯的一切罪,都极大的触犯了祂的公义,祂要因着你犯的一切罪刑罚你,你的罪是直接冒犯赐律法的上帝。这是你在上帝的命令下需要看见的第一件事。
一个人开始明白律法的表现,不是看见自己遵行了哪些诫命,而是开始看见自己没有遵行律法。不明白律法的人遵行律法,会让他们有一种成就感。但一个开始认识律法的人,在遵行律法时会经历一种降卑,他会看见自己没有遵守任何一条律法。现在你开始明白,当圣灵要向你施行救恩时,祂首先要借着律法在你身上作什么工作了吗?祂首先要借着律法,夺走你原本以为拥有的善行,剥夺你因行律法而有的成就感。使你看见,你在上帝的公义之下,连一个可以站立得住的善行都没有。圣灵会逐渐粉碎你对自身一切善行的依赖,借着这种方式,使你不得不把眼睛开始转向基督。
我相信任何一个货真价实的基督徒,都是认真遵守律法的。但这并不代表所有遵守律法的人,就都是得救的基督徒。就像法利赛人守律法,但是却拒绝基督。所以,在行为上遵守律法,并不是一个得救的标记。这就更加反应出了,律法是否已经使你经历知罪的重要性。如果律法没有使你经历知罪,你就会用行律法来代替基督。因为凡是没有在律法下经历知罪的人,他对律法的遵守就是在积德行善。所以在你经历知罪之先,你一定是在靠着行为赚取救恩,只有当你的善行从你眼中消失时,你才会感到自己需要基督。你才会承认说:我没有义,只有基督是义的。
有人认为,人在重生之前,是不可能对罪和对神产生任何的认识的,他们引用的经文是:弗2:1你们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他们认为这里的死,是指人对罪和对神,无法产生任何的认识。这种观点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因为他们将罪人当成了没有理性的受造物。但堕落并没有使人丧失理性,而是扭曲了人的理性。所以死在罪恶过犯之中的罪人,并不是指罪人不会对罪和神产生任何的认识,而是指罪人没有能力正确的认识神和自己的罪。就像保罗在罗1: 23所说,人在认识上帝方面的问题,不是不知道有上帝的存在,而是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偶像崇拜不是不认识神,而是错误的认识神。人堕落的理性对上帝不是没有认识,而是完全错误的认识上帝。因着堕落,人的确失去了正确的认识罪和认识神的能力,但知罪是圣灵要在人身上作成的工作。圣灵会借着使一个人正确的认识神的公义和罪的严重性,使他感受到自己需要被基督拯救,这是圣灵用来将罪人引向基督的方式。
曾经有人非常不理解的说:人在得救之前,怎么能够知罪呢!没错,人是不能使自己知罪的,包括人在经历救恩之后,仍然不能使自己知罪。因此我们强调,知罪是圣灵的工作,是圣灵使人知罪。既然圣灵是全能的,有什么是祂做不到的呢?
人的罪责 问4
4.问:神的律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呢?
答:基督就此在马太福音第 22 章中概括地教导我们:“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1)。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 (2)。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这一问的回答引用的是基督对律法的解释,在基督对律法的解释下,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最好的行为,距离律法的圣洁标准,其实还相差十万八千里。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原文的意思是:以你全部的心思、以你全部的生命、以你全部的聪明,爱主你的神。这几个方面包括了:你的心思应该被你对神的爱充满,你的一生也应该一刻不停的爱神,你全部的聪明、才智、能力,都应该是为了爱神而使用,这才是十诫中前四条对我们的要求。
那么请问,你心里曾经出现过几个爱神的念头?你曾经花费过几次心思,思想自己该如何的爱神?你爱神的心持续了几分钟?你将几分聪明和恩赐,用在了爱神的事上?你曾经几次实践过爱人如己?答案不是很少,而是没有。西敏小要理问答对罪有一个很好的定义;罪是什么?罪就是不遵守或违背神的律法。律法可以被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上帝禁止我们行的,就是: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奸淫,不可贪心等等。另一方面是上帝吩咐我们应当行的,这积极的要求就是爱,你要爱神,你要爱人如己。
我们天然的良心通常比较容易在两种情况下发挥作用,第一个方面是:当我们触犯后六条诫命时,良心比较容易责备我们。这说明我们对十诫的后六诫还相对敏感一点,但是对前四诫非常迟钝。也就是我们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相对容易认识一些。但是我们对自身向上帝该尽的责任非常迟钝。第二个方面,当我们触犯律法所禁止的命令时,良心容易责备我们。比如:当我们触犯不可偷盗的诫命时,良心容易发出谴责。但是当我们看见别人偷盗而不制止时,我们的良心容易沉默。这反应出的问题是:我们的良心通常在我们伤害别人的时候,才会发出一点谴责,但是当我们不爱别人时,良心在大部分时候确是平安的。这说明在我们的良心降低了律法的标准。
让我们在这里总结一下,什么是罪?第一、不仅当你伤害人的时候是犯罪,当你不忠于上帝的时候更是在犯罪。触犯前四诫的罪,比触犯后六诫的罪更严重。
这就是儒教的局限,儒家的教训几乎都是对人与人关系的指导,但儒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性指导。
第二、恨人是罪,不爱人同样是罪。这意味着,不仅当我们恨神、恨人的时候,上帝会定我们的罪。当我们不爱神、不爱人的时候,上帝仍然要定我们的罪。所以,不仅恨人是对律法的亏欠,当我们不爱神、不爱人时,就是在亏欠和违背律法。现在请你想一想,从你出生到如今,你有一刻不亏欠上帝的时候吗?你有一刻不违背律法的时候吗?其实你我自从来到这个世界开始,时时刻刻的都在犯罪。因为我们没有一刻全心全意爱神的时候,也没有一刻爱人如己的时候。所以,可以说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增加自己的罪债。将来在上帝的审判台前,所有被量刑的人一定都会被定两种罪,一种是蓄意之罪,另一种是疏忽之罪。当我们违背律法,去行律法所禁止的事情时,这就是蓄意之罪,因为我们明明知道律法禁止恨人,但我们还是去恨人。当我们不行律法所要求的事情时,这就是疏忽之罪,因为我们疏忽了律法关于爱的命令,我们没有尽爱的责任。
现在请你想一想,你的好行为与上帝律法的要求之间,相差有多远。如果你认为自己还是有一些能够蒙上帝悦纳的好行为的,那么请你用你最引以为傲的行为,与上帝的律法对照一下。当你行出你眼中那个最好的行为的时候,你是在以你全部的心思、以你全部的生命、以你全部的聪明爱上帝吗?当你行出那个你自以为能够被上帝悦纳的行为时,你是在爱人如己吗?圣经为我们提供的答案是,我们没有一个行为能够达到上帝律法的标准,所以我们的每一个行为,其实都是罪。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真正的开始借着律法认识上帝的公义?不是在他通过律法看见自己的某些恶行是罪的时候,而是在他通过律法看见自己最好的行为都是罪的时候。因为不仅恨人是罪,不爱人同样是罪。这也是上帝的话语最刺耳的地方,因为上帝的律法将人借着好行为建立起来的成就感,剥夺的一干二净。但圣经也让我们看见,上帝的刑罚的确存在轻重的区别,就像圣经记载:耶稣在诸城中行了许多异能,那些城的人终不悔改,就在那时候责备他们说:“哥拉汛哪,你有祸了!伯赛大啊,你有祸了!因为在你们中间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推罗、西顿,他们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迦百农啊,你已经升到天上(或作“你将要升到天上吗?”),将来必坠落阴间,因为在你那里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所多玛,它还可以存到今日。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受呢!(太11:20-24)”所以,不同的罪的确存在不同的严重程度。比如:一个人偷了100块钱,和一个人杀了一个人。很明显,这两个罪的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罪行为我们带来的刑罚也不尽相同。所以,你不要说:“反正无论我遵守律法的行为也是罪,我犯罪的行为也是罪,那我就尽情的犯罪吧”!在圣经中我们看见,往往是当人类的罪恶达到一个顶峰时,上帝才施行今世的审判。因此,创6:5说: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然后上帝就宣布要用洪水灭世。当上帝要用天火焚烧所多玛和俄摩拉之前,我们在圣经中也看见了 耶和华说:“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甚重,声闻于我。(创18:20)。
但无论是我们生命中那些带有大罪的行为,还是那些带有小罪的行为,都使我们的行为无法达到上帝的圣洁标准。所以,我们不可能靠着行律法被称义,因为我们每一个行律法的行为也都参杂着罪。不仅我们所有的行为加在一起都不能使我们称义,而且我们也不能靠着自己最好的那个行为被称义一分钟的时间。罗3:19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审判之下。当你在上帝的律法下经历知罪的时候,你会经历到什么?你会经历到自己的口被塞住,也就是你的良心会告诉你,不仅你那些违背律法的行为是罪,你那些不爱人的心思和行为也是罪,这些都应该使你被定罪,所以你无法再与上帝争辩什么,这就是你的口被律法塞住了。知罪是什么?知罪就是你在律法下完全失去了自己的公义,并且不得不承认上帝的公义。现在的你在律法下失去自己的公义了吗?上帝的公义使你再也无法狡辩了吗?
人的无能 问5
海德堡第五问的问答是:你能完全遵守这些诫命吗?答:绝对不能,因为我的本性是倾向于憎恨上帝和邻舍的。这一问强调的是罪人在行善上的无能,这也是整本圣经的对罪人的描述。所以,我们在罗3:10-12看见神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 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创世记 6:5说: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
以赛亚书64:6说: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
人不只是没有能力遵行全律法,上帝更是在说:在人的一切行为之中,连一个善行都找不到。因为先知以赛亚不是说:我们的罪都像污秽的衣服,而是说:我们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因此罗马书 3:20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这句话表明了人在行善方面的全然无能。
人究竟有没有行善的能力,在教会历史上是以争论罪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意志而呈现出来的。最初,这争论发生在耶稣基督与法利赛人之间。耶稣升天后,这争论体现在众使徒和犹太教之间。在早期教会史中,这争论出现在奥古斯丁和伯拉玖之间。在16世纪这争论发生在马丁路德和伊拉斯默之间。在17世纪,这争论在荷兰改革宗和阿米念主义之间再次发生。包括之后18世纪的乔治怀特菲与约翰卫斯理之争,也都与这个问题有关。为什么这个问题在教会历史上反复的发生辩论?因为这关乎人究竟只能靠耶稣基督称义,还是人的善行也能在称义上起一些作用。奥古斯丁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他说:堕落之人并没有失去意志,而是失去了自由。人是有能力作出决定的,但是罪人作出的一切决定,都受到了罪的支配。就像一个奴隶属于他的主人,在他看起来最自由的时候,他仍然没有自由。他奴隶的身份就在时时刻刻表明,他没有自由。而在重生以前,人是罪的奴隶,凡事都受到罪的支配。
律法要告诉我们两件事。第一、律法的标准是爱,但是你没有爱神爱人,你所作的每一件事都带着罪。第二、你的意志与神的命令对抗,你拥有行恶的能力,但是你没有按着律法行善的能力。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第一件事表明人的罪责,第二件事表明人的无能。
在律法使一个人经历知罪之前,这个人会将自己无能行善视为一种无辜,也倾向于将要求无能的我们遵守律法的上帝视为一位暴君。但是当律法使人知罪时,这个人就会承认自己无能行善实际上是表达了一种可憎,这是我们应当向上帝承认的罪。所以当大卫犯了奸淫杀人之罪后,在诗篇51:5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大卫不是在推脱自己的罪责,而是在向上帝认罪。他承认自己在母腹里的时候,就是该死的。
圣灵借着律法,用两种方式将一个人引向基督。第一、是让这个人看见自己没有义,连一点都没有。第二、是让这个人看见,自己没有靠行律法得救的能力。只要我们还相信自己有一点义,我们就会依靠自己,而不会去寻求依靠基督。只要我们还相信自己有一点能力可以拯救自己,我们都不会寻求圣灵。人的全然无知,显明了罪人对圣言的需要。人的全然不义,显明罪人对基督的需要。而人的全然无能,显明罪人对圣灵的需要。因为在救恩中,基督是罪人的义,而圣灵是使基督成为罪人之义的成就者。
在这一讲,我们谈到堕落之人的三个方面,第一、罪人在属灵方面的无知,人在律法之外没有认识自己的罪的能力。第二、罪人在律法下的罪责,罪人触犯了法律的每一条命令,人在上帝面前是全然有罪的。第三、罪人的全然无能,人没有能力靠行律法得救。这三个方面也对应着基督的三重职分,就是基督如何借着先知的职分,使一个全然无知的罪人,认识自己和认识祂。基督如何借着祭司的职分,使一个全然有罪的人,在祂那里白白的得着一份完整的义。基督又如何借着君王的职分,将全然无能自救的人,从定罪之下拯救出来,就是借着祂升天后所差来的圣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