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一确据的构成
在第三个方面,我们要将重点放在第16节的经文之上,“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 神的儿女;”如果我们想理解这节经文,我们必须先看见这处经文在描述一个法庭审判的场景,因为这里使用了同证这个词,同证的希腊文就是一同见证的意思,它指的是司法审判之中的见证人。在摩西律法之中要求,审判官在施行审判时,必须根据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如果这些见证人的证词都是一致的,审判官才可以根据这些见证为人定罪或者判人无罪。比如 申19:15说:“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不可只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在司法审判中至少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是律法的要求。新约圣经并没有废除摩西律法之中的这条规定,而是延用了它。比如主耶稣教导我们说:“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5-16)。”保罗也告诉提摩太,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主耶稣和使徒保罗都提到要凭着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他们的教导其实就是从旧约的摩西律法而来。而保罗现在继续使用这个关乎法庭的场景,来解释得救的确据的问题;
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 神的儿女,通过罗8:16节中的“同证”一词,我们至少可以思考三个方面。第一、同证这个表达的是司法审判之中的见证人的见证或证词,此处经文之中所描述的得救的确据,在根本上其实是一种见证或证词。第二、“同证”这个词也进一步表明,确据并非只是一个单一的见证,而是由两个见证或证词组成,一个见证是来自于我们的心——就是指良心,另一个见证是来自于圣灵。第三、同证这个词也表明,得救的确据是由两个互相一致的见证组成,良心的见证与圣灵的见证不会相互矛盾,而是彼此一致的见证,由此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得救的确据。
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 神的儿女。我相信这是保罗自身的属灵经历,也就是说连使徒保罗自己也经历过缺乏得救确据的时刻,其实这一点并不难想象。曾经的保罗是在犹太教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他从小就被浸泡在律法主义的教导之下,他每一天从拉比那里得到的教训都是告诉他:人必须靠着遵行律法才能称义。尽管后来保罗在去往大马士革的路上遇见了基督,经历了重生,但是他之前在犹太教中受到的影响,一定仍然在他归信后的一段时间内搅扰着他。特别是在他经历罗7:14-25节的时候,他经历到他里面的罪仍然如此强势,在加上撒旦的控告,这一定使他曾经怀疑自己究竟是不是神的儿女。我们已经谈到过这一点,一个犹太基督徒在正常的光景下都不敢随便开口呼叫神为“阿爸,父!”在保罗深受罪的搅扰和撒旦的控告时,他也一定经历过不敢开口呼叫神为“阿爸,父”的恐惧。但是保罗后来经历到一种得救的确据,这种得救的确据驱散了他里面的奴仆式的恐惧,取而代之的换成了一种确信,他称这种确信为“同证,”就是由他良心的见证和圣灵的见证共同组成的见证,良心和圣灵在神面前共同地见证他是神的儿女。
在上一讲中,我们提到了良心的三种光景,分别是沉睡的良心、觉醒的良心和清洁的良心,其中只有清洁的良心是属于神儿女的良心,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一颗清洁的良心也一定是一颗觉醒的良心,但一颗觉醒的良心不一定也是一颗在基督的宝血中被洁净的良心。既然得救的确据与法庭的场景有关,那么一个罪人是在何时会开始出现在上帝的法庭之中的呢?一个人是从何时开始面对神的司法审判的呢?答案是当他的良心开始觉醒的时刻,就是在一个人开始经历知罪的时刻。一颗觉醒的良心就是一个神安置在人里面的法庭,良心的声音会使人无法逃避神的司法审判,觉醒的良心会按着神的律法指证人一切的罪行。如果你的良心已经在神公义的律法下受到了教导,从沉睡中醒悟了过来,那么你一定经历过我提到的这种经历,你一定明白在良心的法庭之中面对神的审判是一种怎样的经历,在其中你经历到的是怎样的挣扎。
我想说的是,这种挣扎不仅只属于一个在重生前经历知罪的人,这种挣扎同样属于神的儿女。一个已经在基督的宝血中获得清洁的良心,仍然会在某些状况下重新陷入这种挣扎,神的儿女也会在良心的法庭之中再次像一个罪人一样去面对神,甚至他们在这个法庭之中不敢声称自己是神的儿女。一个神的儿女在什么情况下会经历这种状况呢?比如:在他们犯罪的时候,当他们面临撒旦的控告的时候,这些情况都会使他们的良心再次被罪咎感搅动起来,一但罪咎感占据良心,之前良心从基督的宝血获得的平安就会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内疚和亏欠。当一个神的儿女陷入到这种光景的时刻,可能就连他们身上的那些重生的记号都不再能使良心确信他是神的儿女。
现在我们把焦点聚焦在良心是证人的这个角色之上,一颗神儿女的良心有可能会作出两种见证来,一种是虚假的见证,另一种是真实的见证。我们之前提到过一个未重生的人的良心会作出反对福音的假见证,比如:“一个人不明白恩典的教义,他完全不明白什么是借着信基督被神白白的收纳,在这种情况下良心很可能会指着这个人的某些好行为说:你已经行的这么好了,你一定已经是一个重生的人了,你应该已经是一个被神称义的人了。”这种情况就属于良心在反对福音的表现,因为良心的见证并没有指出这个人在福音恩典上的缺乏,而且良心的见证会进一步的加深这个人凭着行为称义的倾向。
但我同时也要说:“就算一个人已经经历了重生,已经被神收纳为自己的儿女了,这个人的良心仍然可能会受到欺骗作出假见证。”我的感受是,我们的良心非常容易在福音方面向我们作出假的见证。比如:曾经有一些会众在交通之中向我分享他们的挣扎和惧怕,他们因着自己的某些行为上的过犯和罪恶,就不敢在寻求神的恩典了,他们良心的亏欠感使他们觉得神不会再怜悯他们了,其实这就属于良心向我们作假见证的情形。虽然这不是独属于神儿女的经历,但一个神的儿女也容易陷入到相同的情形之中,神儿女的罪和过犯会使他们的良心产生罪咎感,而罪咎感会使他们相信撒旦的控告,使他们忘记神基于恩典对他们作出的接纳。尽管神儿女的良心经历到了从基督的宝血而来的清洁,但他们的良心仍然是不完全的,有时他们的良心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会作出反对福音的假见证来,当神的儿女跌倒犯罪的时候,良心就会在罪咎感和撒旦的控告的误导下,开始否认他们是神儿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连良心曾经在他们身上留意到的那些重生的证据,都不能使良心摆脱罪咎感的误导。
有的人说:他什么都不信,他只相信自己的良心。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在人性全然败坏的现实之中,其中也包括了良心的扭曲。就算是一个人经历了重生,它的良心也不能完全摆脱堕落带来的影响。所以,良心并非是一个完全靠谱和可信的证人,我们一生一世必须要持续的学习一个功课,在我们聆听我们的良心发出的声音之前,先让我们聆听神话语的声音。神的话必须成为我们脚前的灯和路上的光,否则良心也只能成为黑暗中的瞎子。良心若不在神的律法下受教,良心就会一直沉睡。良心若不在福音下受教,良心就会理直气壮的向我们作出反对福音和恩典的假见证。
我想帮助大家明白,“当一个神的儿女的良心,因着他犯的某些罪而开始否认他是神的儿女时,你要知道这不是一个真见证,而是一个虚假的见证。”因为这个见证与神话语的见证不一致,基督明确的告诉我们: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6:39)。这表明神绝不会因着神儿女后来所犯的罪,而改变曾经对他们作出的接纳。当一个神儿女的良心指着他们所作的见证,与圣经指着神对祂的儿女所作的见证存在明显的冲突时,神的儿女需要相信圣经的见证,并且应当凭着神的话语去反对良心的见证,因为与神的话语相悖的见证一定是假见证,哪怕这个见证是来自于我们的良心。
如果一个神的儿女在对福音真理的认识上存在极大的缺乏,他们就会无法分辨罪咎感的误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良心就会作出假见证。但若是神的儿女在福音真理下受到了良好的装备,他们越来越深的明白恩典的教义,越来越多的将神的应许存记在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良心就会发挥好的作用,良心会作出与他们的良心相一致的见证。
什么是良心的见证呢?良心的见证是我们里面的一种声音,良心的见证就是它肯定我是神的儿女,或者它否认我是神的儿女。良心会对我们在神面前的身份作出一个判断,这个判断就是良心的见证。那么良心该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呢?首先,还是这个首要的问题,良心必须先在神的话语下受教,良心必须先清除圣经是如何描述神儿女的特征的,良心必须根据神的儿女所具备的独有的特征来对我们进行判断。当良心在我们身上看见这些特征之时,良心就会肯定我们是神的儿女。但当良心看见我们不具备这些特征时,良心就会对我们说:你还不是神的儿女。
圣经对神的女儿——也就是重生之人有很多描述,清教徒将这些特征称之为恩典的记号或得救的标志。我们可以将圣经对神的儿女独有的特征的描述总结为两类,分别就是信与爱,第一个神儿女所独有的标记就是得救性的信心,第二个神儿女所独有的标记是爱神。当良心在我们里面看见我们具备圣经所描述的那种得救性的信心时,或者当良心看见我们里面拥有对神的真实的爱慕,看见我们又靠着圣灵治死了身体的恶行时,良心都会肯定我们是神的儿女。当良心根据圣经对我们作出正确的判断时,良心就是在作出发挥一个好的功用,所以我要请大家留心良心的见证,你的良心如今在如何见证你在神面前的地位,你的良心是在否认你是神的儿女,还是在肯定你是神的儿女。如果你的良心已经作出了判断,那么你的良心有没有在福音真理下受教呢?你已经明白恩典的教义了吗?你明白借着信心在基督里白白被称义的现实吗?你里面已经生发出对神的喜爱了吗,你真的爱这位恩慈的神吗?在这一讲我不想太多的展开对得救性记号的解释,我的打算是至少用一讲的内容来解释得救的标志这个题目。
无论我们是谁,我们都需要留意良心指着我们自身所作的见证,我们不应该忽略良心的见证,我们也需要根据圣经来检验良心的见证是否正确。如果一个神的儿女想要享有得救的确据,他就必须留意良心在如何按着圣经见证自己。良心越是能够按着真理确认我们符合圣经对神儿女的描述,我们就越能够充分的享有得救的确信。但是另一方面,只有良心的见证并不能使我们享有完整的得救确据,同证这个词表明完整的得救确据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良心的见证,另一个是圣灵的见证。当神的儿女陷入到属灵的挣扎中时,有时良心的见证并不能带来足够的安慰和确信。比如:当一个神的儿女被撒旦攻击控告的时候,它的内心会陷入到怀疑和恐惧之中,撒旦会对他说:“你曾经犯了那么多罪,你现在还是这么败坏,像你这样一个如此罪恶和败坏的人怎么可能是神的儿女呢?”当撒旦成功的利用神儿女的罪控告他们的时候,他们不仅会因为现在的罪而感到挣扎,他们甚至会因为遥远的过去的罪而自我控告,在这种情况下良心曾经查验到的那些得救的记号就不能说服他们、使他们继续确信自己是神的儿女了。那如何才能使他们继续享有得救的确信呢?答案是圣灵的见证。我想请大家留心罗8:16节这处经文对描述两个见证的次序,这里不是先提到圣灵的见证,而是先提到良心的见证。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是我们的良心先按着真理来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但是因着内住的罪和撒旦的攻击,良心的见证不足以使我们感到安稳,我们仍然非常担忧自己有没有被神收纳,然后圣灵在祂的时候大有能力的来印证我们良心的见证,由此为我们带来一个完整的得救确据。
约翰·欧文曾经对这处经文进行过非常精彩的解释,他非常生动的描述了神的儿女获得确据的过程,他用法庭的比喻解释了这一真理。他说:
“在法官开庭之后,当事人发表他的声明,提交他的证据,并用这些证据来答辩。他的对手们用尽手段来否定这些证据,反驳他的答辩,试图推翻他的声明。在这场审问进行到一半时,有位知名却具公信力的人物走进法庭,直接为发表声明的人作出充分的见证,以致堵住所有对手的口,并使这位答辩的人充满喜乐和满足。这里的情况也是如此,信徒自己的良心驱使他来到神的律法前。他为自己答辩说:他是神的儿女,是神家中的一员;他为此提出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使他确信自己是属神的人。与此同时,撒旦用尽全力来反对他,而罪与律法也一同跟他唱反调。他的证据出现许多瑕疵,其真实性全都受到质疑,而这人也开始在这事上担心挂虑。在辩论的过程中,那位保惠师出现了,祂借着一句应许或其他话语,来温柔地说服这人的心,并驳倒所有反对意见,使他确信自己答辩得没错,确信祂是神的儿女。因此,经文说“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
虽然一个神的儿女想要享有得救的确据,就不可以忽视良心的见证,但是只有良心的见证并不足以使我们获得完整的得救确信。我在说:学习明白福音真理和在良心之中自我查验都是重要的,但这不足以使我们享有完整的得救确据。我们更应该渴慕圣灵的见证。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不同光景,寻求和渴慕来自于圣灵的不同的见证。如果你现在还没有重生,但是你对于自己还没有经历重生的光景还不是十分确定,你的内心非常依赖,但同时还抱有一丝的侥幸,那么你现在需要得着一个来自于圣灵的见证,就是经历到圣灵大有能力的光照临到你,使你看见自己不具备任何一个圣经所描述的得救的记号,让你看见自己既没有得救性的信心,也没有对神的爱。但假如你现在已经经历了重生,你已经借着恩典被神接纳为祂的儿女了,那么我也劝你要寻求圣灵的见证。你不仅需要在良心之中确认这些现实,也需要渴慕圣灵大有能力的来向你印证这个现实。圣灵的见证不仅会使你更加有理有据的信服自己已经是神的儿女,同时也会使你更加甜蜜和温柔的感受到自己身为神的儿女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