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称义先于真悔改的初次操练
我将继续论证以证明,在上帝面前被称义,先于真悔改的初次操练,在此之前,为避 免人对所要讲的产生误解,有必要先提出如下几点说明:
(1)称义,被视作上帝内在的作为(immanent act of God),或者是上帝永恒不变的、 使祂所拣选的人被称义的旨意,是基于基督所成全的、归算给他们的义,所以称义被明智 的神学家们称作主动的称义(active justification)。而称义,被视为最终落实在信徒的 身上和良心里的,则被称作被动的称义(passive justification)。前者先于真悔改的原则和 初次发动。后者发生在重生之后,在悔改的原则扎根于灵魂之时,但又在那悔改的实际操 练之前。这后一个称义,在圣经中通常被描述为信徒的特权,它的发生是以信心为工具。
(参罗 3:28;加 2:16)我将考量的称义,仅是这后一层面的称义,以及它与真悔改的 操练的关系。
(2)赦罪是称义的一部分。当说上帝赦免信徒的罪时,
第一,要理解为祂白白的恩 典作为,借着信心把他们带进一种不可改变的称义状态(参西 3:13);
第二,要理解为上帝仁慈地给予他们的启示或鼓舞,关乎他们称义的状态(参诗 32:5);
第三,要理解 为除去他们为罪所受的管教上的罪咎,那些管教是出于上帝父般的忿怒。
第一层意思的赦 罪包含在称义中,在福音性悔改的初次操练之前发生。第二和第三层意思的赦罪不在其前, 而在其后。真悔改的初次操练跟在第一层意思的赦罪之后,但在第二和第三层意思的赦罪 之前。
(3)如前所述,悔改必定是罪人的本分。否认他为罪忧愁以及离弃罪的本分,就是 为自己对至高者的悖逆辩护。主耶稣不仅说:“要悔改”,(启 3:19)而且一而再地说: “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 13:3,5)
(4)真悔改的操练对于凡有力量悔改的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真悔改是一种方式,若不用这种方式,没有人可以盼望在今世或永生中得享与上帝的甜蜜相交。它是属灵安慰的 必要方式,也是预备永生之完全的方式。
(5)在圣经中,“悔改” 一词有时表示罪人归信上帝时所发生的一切改变。依照此 意,它包含对耶稣基督的信心,也包含神圣的为罪忧愁,以及真诚竭力于新的顺服。因此, 就这个广义的词义而言,说真悔改的初次操练是在信心或称义之后,就会是不当的。我谈 到真悔改的初次操练时,是就其狭义而言,它有别于信心,并且是信心的结果。
(6)当我说真悔改的初次操练发生在称义之后,我说的不是时间上的次序,而是本 质的次序;因为没有一个称义之人是不悔改的人,他不能不悔改。
(7)我论述的不是福音性悔改的种子或原则,而仅仅是它的操练。真悔改的种子、 根或原则,都是在重生时注入的,先于称义,或说先于司法性赦免;但那悔改在形式上的 操练,如下文将表明的,是在称义之后。
(8)悔改的操练,有律法性的,也有福音性的。它要么是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的 影响之下,或者说受律法的辖制;要么是在恩典之约的影响之下,受福音支配。的确,律 法性悔改行在称义之前,但福音性悔改则不然。在本质的次序上,福音性悔改的初次操练不在称义或司法赦罪之前,而在其后。
既然已说明这教义需要依照上述立场来理解,我将继续下面的论证,以证明它的真实 性和重要性:
1.真悔改的初次操练在上帝眼中并非在称义之前;因为在这称义之前,不可能有任 何善行可蒙上帝的悦纳。
显然,福音性悔改的操练是一个善行,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美善的。它符合圣经对善行的描述。善行是讨上帝喜悦的行为。而真悔改的操练则是极其讨上帝喜悦的行为。当以法莲悔改,耶和华论到他说:“ 以法莲是我的爱子吗?是可喜悦的孩子吗? ”(耶 31:20)而诗人说:“上帝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上帝啊,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 ” (诗 51:17)它可被称作出于福音的善行,并非仿佛它不是道德律所要求的,而是因为它和其他善行一样,依赖主耶稣基督的义和恩典来成就。
善行在上帝眼中并不先于被称义,而是随着称义而来。多特会议的成员们在《比利时 信条》第 24 条说:“我们得称为义乃因信基督,甚至在我们能行善事之前,否则,那就 不是善行了,也不是好树上所结的果子。”《威斯敏斯特信条》则说:“善行乃是真实和 活泼的信心的果子和证据……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蒙悦 纳”。这一立场的真实性是明显的,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根据恩典之约,上帝先悦纳 信徒本人,再悦纳他的行为。借着称义之工,上帝悦纳成为义人的人,按着本质的次序, 这先于上帝悦纳他的任何善行。真悔改的初次操练,是属灵良善且蒙上帝悦纳的行为,因 此它必须跟在此人在称义中作为义人蒙上帝的悦纳之后。经上说:“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 他的供物”(创 4:4),上帝首先看中的是亚伯本人,然后才是他的供物。同样的次序 在保罗的话中也是十分明显的:“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 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罗 7:4)
真悔改的初次操练,以及它的逐步操练,无疑包含在“结果子给上帝”中。而我们在 灵里归于基督,是结果子给上帝的必要条件。在这属灵的婚姻中,我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死了;我们得以称义,并因此脱离了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是借着基督在我们的 本性中所成就的义,是我们凭着信心所领受的。在这蒙福状态改变以先,我们所结的唯一 果子,是“死亡的果子”(罗 7:5);我们所能行的唯一悔改,是自私的、奴仆的、律 法性的悔改,是因我们受迫于对律法的惊惧以及律法性情的辖制。同样的次序在保罗如下 的话语中也是明显的:“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 (罗 6:14)从这些话语我们看到,当一个人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也就是尚未被 带入称义状态之前,罪是他的主;因此他完全没有力量行出任何蒙上帝悦纳的善。根据这 节让人畅快的经文,一个人要行出那属灵良善、蒙上帝悦纳的真悔改的初次操练,就必须 不在那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也就是,他必须先借着上帝的恩典白白 地称义。
2.认为真悔改的操练是在称义中领受赦罪的先决必要条件,这一想法贬低了荣耀福音的邀约和应许中所彰显的上帝恩典。
在福音中,借着基督罪得赦免,是个白白地、无差别地向罪人发出的邀约,是直接应 许给所有相信之人的。“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 10:43)。有些人坚 称,罪人若想蒙赦罪,就不应两手空空地去到基督那里,他们应当带上点什么,尤其是真 悔改的操练。但他们在罪得赦免之前,要怎样实现真悔改的操练呢?他们自己并没有力量 去真诚地悔改。诚然,若他们以为自己仍被排除在上帝的赦罪怜悯之外,他们就没有一丁 点的依据能以盼望得着祂的恩典,以操练那蒙祂悦纳的悔改。若他们的罪孽尚未得到赦免, 上帝在他们眼中仍是仇敌,他们从何盼望悔改的恩典?
福音教导穷乏的罪人,带着罪人之身来,两手空空地来,进入这白白恩典的集市,来 得白白的赦罪恩典、白白的救恩以及其他一切的赐福(参赛 55:1;启 22:17;徒 16:31)。但那随身带着真悔改操练的,却远不是两手空空地来。若有人说,他是带着信心而 来,而信心终究是一样东西;那么,我们必须注意,在称义之事上,信心既不能被当作一 种内在的品质,也不是行为,而只能作为罪人从中保之义所领受的恩赐,他借此得以称义。 保罗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 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罗 4:16)。由此看来,真悔改十分不平常。在属灵的恩典当中,没有什么比真悔改更具施予的 属性,因为它指的是全人离弃对罪的爱慕和实践,转向对圣洁的爱慕和操练。因此,对一 个知罪的罪人来说,他借以在上帝眼中称义的方式或手段中,再没有比这更不可取的了。 这错误见解的教唆者最好思考一下,他们是不是在恩典之约外,另立了某种行为之约,其 大意是:“你要如此行:你当真诚地离弃一切罪转向上帝,虽然你不能完全地转回;但如 此行,你就必活在祂的悦纳中。”这个方案的本质明显与行为之约一样;因为在这二者当 中,行为都是蒙上帝悦纳的先决条件。这两者的行为上的差别,只是顺服程度的不同,并 没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和后者一样,显然是行为之约。因此,博学的撒母耳 · 卢瑟福 (Samuel Rutherford)说:“B 先生命令在称义之前,要行出悔改以及新的顺服,这事实 上是一个新的行为之约,对此,我们应当加以提防。”
可称颂的福音,给一切听到它的罪人提供充足的依据,使他们一旦听见并且明白了它 的含义,就可以领受这在基督里且借着基督得蒙赦罪的邀约。但照那错误教训,就没有人 能得着这样行的依据,直到他满意于自己真悔改的操练。保罗的主张如同既定的准则: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 14:23),意思是,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情,若在我们的 良心中有疑惑,不知其是否合上帝的心意,这就是罪。从上下文明显可知,使徒这里谈到 的是对上帝命令的信心。那么,假设知罪的罪人相信,福音中所提供的赦罪邀约只针对真 悔改者,假设他在怀疑自己,不知自己是不是真悔改者,在这种情况,他就不能无罪地接 纳福音所提供的赦罪。对他来说,赦罪就是个禁果。甚至,在他努力领受它之前,他的良 心必须确信自己的悔改具备福音性真悔改区别于律法性假悔改的一切标记。既然,一个人 在得救信心初次发动之前,不能在自己里面发现任何属灵良善的东西,因此,照那错误的 自义见解,他永远不可能找到通向赦罪之路。
这如何能与基督的福音一致呢?因这福音将称义和永生表达为无限白白之恩典的恩赐, 并且宣称凡愿意的都可以白白来取生命的水喝(参启 22:17)。在福音中,罪人被指示, 先直接发动真信心,以实现福音性悔改的操练,而不是先行出这悔改的操练,好让信心的 发动有根有据。称义和得救的信心是真悔改的方式,真悔改不是信心的方式,而是它的目的。
若有人试图反驳这一论证,并且说,虽然我认为信心是领受赦罪的唯一方式;但为了 接受福音的邀约,一个人确信自己信心的真实性与其悔改的真实性是同样必要的。对此, 我会回答说,他所说的真悔改的操练先于赦罪,与信心之发动在先作为领受赦罪的方式,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在前者表述中,真悔改的操练成为必要的先决条件,这有别于对福 音的赦罪邀约的领受;这样,除非一个人先确信自己已经满足了那先决条件,否则他若试 图接受这邀约就必有罪。而在后者中,真信心并非接受赦罪邀约的先决条件,这真信心本 身就是接受这邀约。真信心即接受赦罪,因它是接受福音邀约中所呈现的耶稣基督和祂的 义。在此,先认识到自己已经相信,也不是领受赦罪的必要条件;除非我们的思想和言语 极其荒谬,以至于说,我们必须发现我们已经领受了某个好处,才能采取行动去领受这个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