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诫
证道经文:出埃及记20:13
证道大纲:
一、理解十诫的第六条总原则
二、珍爱上帝所赐的生命
一、理解十诫的第六条总原则
在探讨第六条诫命的细节之前,我先与你们分享适用于上帝律法的第六个原则。在前面讲第五条诫命时,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谈到了这个原则,但我们现在来更加深入地阐述它。《使徒行传》第 5 章 29 节说:“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当耶路撒冷的属灵领袖禁止彼得和其他使徒奉耶稣的名教训人时,这是彼得对他们的回答。在那样的情况下,掌权者僭越了他们权柄的界限。当他们吩咐我们去做违背上帝的圣言或上帝显明的旨意的事情时,我们有义务不顺服他们,因为我们必须顺服上帝胜过顺服人。我们再回想第一块法版与第二块法版的对比。第一块法版比第二块法版更重要,它不是最重要,而是更重要。
总的来说,在发生冲突的时候,上帝首先呼召我们尊重第一块法版上的义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教导孩子长大成人的人而言。我们必须教导这个原则。不仅要孝敬父母,而且我们应当顺服上帝胜过顺服人,这一点对于保护孩子免受可怕的性虐待尤为重要。当然,在我们的社会中,这条原则还可以在其他许多情况下发挥效用。不仅孩子可以拒绝长辈或其他掌权者在性方面,还有其它一切违反律法的命令或引导。而且护士和医生也可以不遵从医院关于为人堕胎的命令。当指挥官命令士兵屠杀无辜、手无寸铁、没有防御能力的平民时,士兵可以合法地违抗指挥官的命令。愿上帝保护我们免于陷入那样的
处境之中,也愿上帝帮助那些确实面临那样处境的人。
二、珍爱上帝所赐的生命
这是一条很短的诫命。在希伯来文中,它的字面意思是:“不要谋杀。。”然而,在这条非常简短的诫命当中,却包含了跟其他每条诫命一样极其深奥的真理和细节。现在,让我们一起聆听第六条诫命中所阐述的上帝的旨意:不可杀人。我们要藉着下面这两个问题的思考来探讨并进入这条诫命之中。第一,我们来看一看是谁赐下了这条诫命,以及上帝为什么要赐给我们这条诫命?第二,我们来看一下在这条诫命中,上帝禁止了什么,同时吩咐了什么。这第六条诫命在细节上包含了哪些层面?
首先我们先看来看一下第一个问题的前半部分,就是,是谁赐下了这条诫命?是谁吩咐说“不可杀人”?答案是:创造生命的主。我们知道是上帝赐下了十诫,但我们也要想到祂是生命的创造者。祂确定了生死的界限。祂是至高无上的造物主。祂掌管着关乎生死之事的至高权柄。如果我们想要明白第六条诫命,这是一条必须掌握的根本性真理。亲爱的朋友,你我不是偶然事件的产物。我们的存在不仅仅是生物性的事件,不是像进化论所错误宣传的那样,说我们是由某种生物进化成的人。我们乃是按照上帝形象被创造的人,祂是我们的创造者。我们任何人没有权力掌管自己的生死或别人的生死。我们都是创造生命的主所创造的独立个体,唯有祂才拥有掌管我们的生命和我们周围之人生命的至高权柄。你们知道,对至高的造物主的这种信仰一旦失去了,对生命的价值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那样的话,生命将会变得没有任何价值。生命也将会沦为一个廉价的游戏。“当别人的生命给我带来了不便,妨碍了我达到目标或过我想要的生活时,我就可以任意处置别人的生命。”
上帝不仅创造了我们,是我们生命的主,而且祂还把我们造得与众不同。祂是按照祂自己的形像样式造了我们。我们反映了上帝的形像,这一真理赋予了每一个人独一无二的尊严和价值,无论他多么微小,或者多么年迈。它赋予了人类的生命神圣的属性。所以,上帝认为攻击任何人都是在攻击祂自己。在上帝于西奈山颁布十诫之前很久,就曾对挪亚谈到了人类生命的神圣性。《创世记》第 9 章6 节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为什么呢?)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这向我们显明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神圣性。
现在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的后半部分,就是上帝为什么赐给我们第六条诫命?其实这并不难回答。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样式创造了每一个人,上帝不仅确实珍视生命,而且祂知道你我也珍视生命。祂知道我们的配偶、儿女、家人、朋友都珍视生命。我们都曾一次次看到和见证了那些因恶人的暴力犯罪行为而失去至亲至爱之人的眼泪、悲伤和痛苦。所以,上帝明确地说:“不可杀害任何人,这当然也包括你自己。”亲爱的朋友们,生命是一个我们无权掌管的领域。我们没有权力掌管生死,唯独赐人生命的主才有这个权力。我们将会从几个例子中看到祂的权柄。当我们看“不可杀人”这条诫命的反面时,那么为什么不可杀人,关于这条诫命的“为什么”就更清楚了。这条诫命的反面要求我们应当竭尽全力去促进、护卫、滋养我们邻舍的生命,使之兴盛。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第六条诫命的细节。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二个问题的前半部分,就是上帝在这条诫命中禁止了什么?显然,答案很直观,就是“不可谋杀”。上帝禁止故意不合法地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定这种行为的罪。上帝在第六条诫命中并没有禁止一切杀人行为,而是禁止一切谋杀行为。在《创世记》第 4 章中,当该隐杀死了自己的兄弟时,谋杀就已经发生了。从那以后,我们看到谋杀率不断上升,在大洪水之前,谋杀一定已经占了很大的比例,因为那时地上满了强暴,人不尊重生命。我们明白了上帝的旨意是我们不可谋杀任何人,那么堕胎算不算呢?答案是肯定的,把未出生的孩子堕胎就是谋杀。人的生命是从受孕那一刻开始存在,到我们死去那一刻终止,这个是没有探讨空间的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科学或生物学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造我们的主上帝把这个领域圈起来了,留作祂自己的特权。这个领域关乎生命,生命不属于我们自己。生命属于造物主。所以,那些声称自己拥有所谓母亲的权力,可以为了自己的益处来随意堕掉自己腹中胎儿的,她是忘记了造物主的权力,也忘记了孩子作为一个人的权力。我们当中没有任何人可以谋杀母腹之内或之外的孩子。关于未出生的孩子,《箴言》第 24 章11-12 节是应用第六条诫命的一个美好的例子。那段经文说:“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保守你命的岂不知道吗?祂岂不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吗?”其实在我们过去和今天的环境中,在我接触的很多人中,都犯了这种罪。有的是在结婚之前因为不道德的性犯罪而怀孕,致使进一步犯下了堕胎的罪。有的是在性犯罪中导致别人怀孕,而迫使对方犯下了堕胎的罪。还有的是在婚姻之内,因为怕麻烦,怕所谓的经济负担,怕失去工作,就把孩子活生生的堕掉了。也许你们当中就有人曾经经历过堕胎这种罪,不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犯的这种罪。可以确实的讲,这种罪对女人的身体和灵魂都有极深刻而且无法挽回的伤害。即使你曾经犯下,或者致使别人犯下这种罪。那么我也要确定地告诉你,即使是这样邪恶的罪行在上帝那里也可以得到赦免。在《希伯来书》中我们读到,耶稣的血所说的比亚伯的血所说的更美(来12:24)。耶稣的血所说的是关于赦罪,关于盼望,关于生命的重新开始。所以,把堕胎之罪也带到上帝面前来祈求祂的怜悯。在基督的宝血中,可以得到赦免。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安乐死”这种罪,现在的英国民众呼吁立法使安乐死合法。我们要明白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也适用于一个生命临终的时候。安乐死也是一种犯罪的越权行为,侵犯了上帝掌管人生命终点的权柄。无论我们为这种结束人生命的行为辩护时所提出的论据听起来多么实际,多么所谓的人道主义,上帝的话都是明明白白的:“不可杀人。”当然这也包括帮助别人自杀。上帝在《撒母耳记上》第 2 章 6 节说:“耶和华使人死,也使人活;使人下阴间,也使人往上升。”生死之事属乎耶和华(诗 68:20)。这种立场并不否认我们应当帮助那些正在承受重大苦难的人,应当帮助那些正在经历令人精疲力竭的试炼、忍受剧烈疼痛的人,应当帮助周围那些活着已经没有意义、只是家人和朋友的沉重负担的人。我们知道罪给我们的生命、特别是给老年人带来了这些艰难的、几乎不能承受的软弱、现实。但上帝藉着禁止安乐死,告诉我们祂是决定生死的那位。我们要明白,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也告诉我们,人自己不可剥夺自己的生命。自杀这种行为是弃绝造物主对我们生命的主权;那些故意、甘愿自杀的人,做出这种行为是悖逆和蔑视造物主。
亲爱的朋友们,自杀绝对不是那些悲痛欲绝、痛苦、孤单或面对被侵犯伤害之人解决问题的答案。那是魔鬼的谎言。对于这样的问题,答案永远是相同且唯一的,就是主耶稣基督、祂的圣言、祂的怜悯。你要寻求帮助,教会里有人愿意服侍你,帮助你解决这些迫使你剥夺自己生命、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自杀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毫无疑问,今天甚至是很多年轻人,青少年,在扭曲的错误的无神论教导和不断的学业压榨下,在精神极度沮丧和抑郁的情况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亲爱的朋友,你身边如果有这样的人,不要冷冰冰的置之不理,你学过律法的原则,这种冷漠也是一种变相杀害。尽你可能的去帮助他,我们需要把这些人永恒的归宿也交在造物主手中。祂知道谁是属于祂的。
违犯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的更温和一些的形式,与忽视我们自己的身体和健康有关。通常,我们对此关注得太少,或者另一个极端是有些人关注得太多,把健康当成了偶像。但可能是由于一种失去平衡的教导,导致今天很多的基督徒极少关注自己的身体——这个我们灵魂的殿和圣灵的殿。当然,我们应当优先关注我们的灵魂,但同时圣经并没有教导说,优先关注我们的灵魂或上帝的国度,就意味着我可以忽视自己的身体。正如我们应当优先爱上帝,但这并非让我们有借口忽视自己在妻子、丈夫、儿女、邻舍生命中的职责。我们的身体是上帝创造之工中的一个奇妙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我们是由灵魂和身体共同构成,我们的灵魂和身体以一种极其奥秘的方式联合在一起。对于上帝创造我们的这个宝贵的身体,我们有责任竭尽全力去保护它,维护它,滋养它,以便它能够以最好的方式、状态去完成上帝呼召我们去履行的职责。所以暴饮暴食,熬夜等等这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吸烟、酗酒、吸食大麻、毒品,或食用有害身体的成瘾性药物是违背第六条诫命的。冒不必要的险,使我们的生命陷在争端和危险之中,过紧张不安的生活,都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因为我们那样做是在把神圣的生命当儿戏。但我还要补充一点,做太多的工作,使我们自己处在极大的压力之下精疲力竭,即使你做的是合法的侍奉工作(比如牧师、宣教士、长执会的牧养工作等)也都是违背第六条诫命的。
上帝以身作则为我们树立了榜样,祂在第七天暂时停下工作来安息,使自己畅快。祂创造了白昼和黑夜。当我们忽视了这些模式,不停地工作呀工作时,就也违犯了第六条诫命。在我们最后探讨第六条诫命的隐藏层面之前,我想简明扼要地阐述一下与“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有关的三个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创世记》第 9 章5-6 节中已经提到过了,是关于死刑的。上帝清楚地阐明了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如果一个牲畜或野兽杀死了人,那个动物必须被处死。它成为危险的存在。如果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上帝呼召我们要流杀人者的血。请听创世纪9:6上帝的话:“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这样做的理由,经文后面马上就说了,是因为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但不要因此就做出错误的应用。这里上帝并没有吩咐和允许你去复仇。祂把这件事交给了合宜的权柄,也就是我们的政府,让他们去实施复仇。请听《罗马书》第 12 章 19 节,上帝在那里说:“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如果你继续往后看,在《罗马书》第13 章,你会看到上帝命定了政府来作为刑罚谋杀罪的管道。上帝关于死刑的旨意表明了祂多么珍视人类的生命。祂在生命周围设置了这个保护性的疆界,使每个人在想要剥夺别人的生命时都三思而后行。
关于“不可杀人”,第二种例外的情况,当然是在公义的战争中。战争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在这里只是简要地提及,但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谴责正义合法的战争,而战争通常都难免杀戮同类。奥古斯丁的话很正确:“所有的战争都是邪恶的,但人参与战争却并不都是邪恶的。”那是因为“不可杀人”的诫命还有另一面。就是我有责任保护和捍卫别人的生命,尽量使别人有美好的生命。根据这个教导,倘若邻国或别的国家跨越边界、实施侵略,开始杀戮这片领土或他们自己领土上的居民,干犯了人类的基本人权时,国家就有责任对其以合法公义的战争进行回应。例如日本侵略中国时,我们就有责任与其合法的开战。德国纳粹分子侵略别的国家,屠杀犹太人以及其他许多种族的人时,那些自由的国家就有道义方面的责任联合他们的力量共同向纳粹帝国宣战。虽然这样的战争很可悲,很可怕,但在公义的战争中发生的杀人事件却并没有违犯第六条诫命。
第三个相关的论点是《民数记》第 35 章中的论点。在那一章中,上帝设立了一个原则,即人若偶然失手杀死了邻舍,不必被处以死刑。那是一般杀人罪。因着意外或疏忽,我们可能会致人死亡。每个国家都有关于这种罪的律法,但上帝禁止把犯这种罪的人处死。
最后,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的教导显明了第六条诫命的更深的、隐藏的层面(太 5:21-24)。主耶稣对于第六条诫命有深刻的见解,祂的教导深化了我们的认识,告诉我们即使没有让人流一滴血,没有在事实上结束人的生命,我们也可能犯了杀人罪。《海德堡教理问答》106问对于耶稣这些话的解释确实非常富有智慧。它是这样阐述的:“上帝禁止杀人时,也教训我们,祂憎恶那杀人的根源,如嫉妒、恨恶、恼怒、报复之心;这一切在祂眼中也算为杀人罪。”更进一步说,任何羞辱或伤害邻舍的话语,都被视为杀人罪。亲爱的朋友们,当我们听到“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时,都会这样想:“我可没有杀人。”但我们看一看耶稣的教导,可能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在严重的违犯第六条诫命,而且可怕的是,你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活在这种大恶之中。耶稣在《马太福音》第 5 章中的教导告诉我们,人在表达怒气时若辱骂、轻视别人,使用伤害人的话语,那么他就犯了杀人罪。以“拉加”这个词为例,它的意思是脑袋空空或傻瓜。任何时候我们使用这些词语都会伤害别人的心灵、内心,那么我们就犯了杀人罪。如雅各教导我们的,任何时候我们若不尊重别人的心灵,甚至当我们怠慢他,当我们偏向富人轻看穷人时,我们都犯了杀人罪。所以我们要记得,不仅用暴力伤害别人的身体或剥夺别人的生命是杀人罪,而且伤害和打击人心灵的诽谤、造谣等行为也是杀人罪。发怒时若给别人带来了打击,那也是慢性的谋杀。婚内辖制、控制、支配、羞辱、殴打、惩罚配偶的行为,都是家庭内的虐待,是逐渐使人窒息的谋杀行为。使用你的刀来杀人是谋杀,但使用你口中的话语来杀人也是谋杀。耶稣说这样的人难免地狱的火。即使我没有付诸行动,即使我的话没有说出口,即使我只是心中怀恨,暗暗盼望某人受到伤害甚至死去,那么我也违背了第六条诫命的精义。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第二个问题的后半部分,就是这条诫命中上帝吩咐我们要做的是什么?上帝吩咐我们要竭尽所能保护、捍卫、维护我们邻舍的尊荣、心灵和身体。《海德堡教理问答》第107问:我们只要不这样杀害邻舍就够了吗?答:不够。神将嫉妒、仇恨和恼怒定为罪的同时,还吩咐我们要爱人如己,对人要显出忍耐、和平、温柔、恩慈和友善,尽我们所能使他免受伤害、甚至要善待我们的仇敌。所有这些都是对于第六条诫命的应用。毫无疑问,我们都觉得:“关于第六条诫命,谁敢从怀里抽出手来说自己没有犯谋杀罪呢?”只有一位全然没有违犯第六条诫命,那就是耶稣基督。甚至当我们谋杀祂,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时,请注意耶稣的反应:祂没有使用攻击性的话语,没有谴责他们的行为,没有呼求天上的怒火降在他们身上。祂没有做那些事,而是遵从了第六条诫命的精义,他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
在讲道马上要结束之前,我想说,当我们学习了第六条诫命之后,一定觉得自己是有罪的。但请认真地提醒你自己,我们详细讲解这些诫命,并不是让你去通过痛苦或积极的遵行这条诫命,以之为爬向救恩或赢得赦罪的梯子。我们讲解这些诫命有两个原因:第一,阐明我们绝对需要耶稣基督来洗去、洁净、征服我们的罪恶,更新我们,使我们成圣,以便我们能够真正成为圣洁;
第二,我们讲解这条诫命,是为了让我们学会如何生活,如何去爱别人,以便我们能够反映出造我们的那位的形像,祂用“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来保护我们的生命。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得后书3:9)阿门!